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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野公园设计标准,郊野公园用地性质

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序号 指 标 备注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基本项 提升项 1

综合

管理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2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 3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 5 城市绿线管理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6 城市蓝线管理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80% ≥90% 2

绿地

建设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6% ≥40% 2 建成区绿地率(%) * ≥31% ≥35%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7.50㎡/人 ≥9.50㎡/人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8.00㎡/人 ≥10.00㎡/人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9.00㎡/人 ≥11.00㎡/人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60% ≥70%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25% - 6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5.00㎡/人 -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70% ≥90%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0.06 ≥0.07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100%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95% 100%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95% -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80% ≥90%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2% -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80% - 15 大于40hm? 的植物园数量 * ≥1.00 -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60% -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 ≥80% -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80% - 3

建设

管控 1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8.00 ≥9.00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8.00 ≥9.00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8.00 ≥9.00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8.00 ≥9.00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90% ≥95%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 ≥95% 100%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60% ≥80% 9 立体绿化推广 *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10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11 生物防治推广率(%) * ≥50% 12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70% - 13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80% - 14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15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 4

生态环境 1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240天 ≥300天 2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50% 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3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56.00dB(A) ≤54.00dB(A) 4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3.0℃ ≤2.5℃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0.80 ≥0.90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7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5

节能减排 1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25% ≥35% 2 节能建筑比例(%)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严寒及寒冷地区≥50%夏热冬冷地区≥45%

夏热冬暖地区≥40% 3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10% 4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 ≤25 5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0% 6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30% 6

市政

设施 1 城市容貌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99% 100% 3 城市污水处理率(%)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4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 ≥95% ≥98% 6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35.00km/h ≥40.00km/h 7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8 城市排水 - 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9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 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7

人居环境 1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2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3 林荫路推广率(%) ≥70% ≥85% 4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 ≥70% 5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8

社会保障 1 住房保障率(%) ≥80% ≥85% 2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100% - 3 无障碍设施建设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4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 ≥90% 5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注:

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二、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一)至(四)项为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一)至(七)项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2018年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深圳坪山十大景点

2018年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热带滨海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省树椰子树和省花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二款)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工程项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删除第三款)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函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的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监测和监控作用。

第十六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植物和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第二十七条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含50株),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等;

(三)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电力、电讯、建筑、煤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养护管理;

(五)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删除第一款)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三十六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绿化的养护、检查、监督和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七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违法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责令自行摘除或改正,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树木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处理违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故意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或者未将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公示原因和数量的;

(五)对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的;

(六)对在建的绿化工程未加强监督检查,未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的;

(七)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九)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园、陵园、绿化广场、街旁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的主要作品

1、马峦山郊野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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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峦山郊野公园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西与盐田区三洲田水库相接,东至葵涌镇,南邻深圳东部黄金海岸,总面积28平方公里,是一处少有邻近市区而未被人为破坏的美丽山林。公园的大部分山峰都在海拔500米以下,坡度适中,是远足,露营的好去处。所谓山无水则不灵,无溪泉则不幽,无飞瀑则雄,众多的溪流、瀑布乃公园的一大特色。龙潭瀑布群景区,位于马峦山郊野公园,盐田区三洲田与龙岗区坪山镇交界处的碧岭村龙潭山下。从深圳市区驱车行驶只需三十多分钟即可到达。马峦山龙潭瀑布群,是海岸山地离城市最近的自然瀑布群,它是跃进水库汇水区积水在山形陡峭之间形成的。既有倾泻而下的瀑布飞流,也有跳跃灵动的层层跌水,又不乏欢快清幽的潺潺小溪。这里瀑布数量之多,落差之大,水量之丰富,景观之美,在深圳乃至周边地区,可以说是难得一见的生态旅游自然风景点。径子沟谷雨林,绕道坪山镇,过马峦村一路前行,来到上下肚水库,步行即可到达。此地树木茂盛,百年古木参天,四季都有不同的奇花异草点缀,一切浑然天成,是寻幽探秘的好去处。葵涌溪流瀑布,由盐坝高速到新鸿光油库,沿溪流上山,一路看尽水帘、奇石,登顶后可以一览深圳东部海景。交通由市区前往可乘103、3……[详细]

2、大万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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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万世居又称大万围,位于深圳市坪山街道大万围村。曾姓客家人创建于清乾隆五十六(1791年),客家寨堡式建筑。平面呈方形,总面宽124.3米、总进深123.5米,占地1.5万平方米,分为外、内围龙,整体保留尚好。包括正面的大门楼、两侧门、民居、水井、碉楼和围墙等,装饰讲究。石门匾刻“大万世居”四个阳文大字,门联为“大和保合,万福攸同”。四角与后墙正中的碉楼、大门及侧门均连以壁立的围墙,形成高不可攀、壁垒森严的寨堡。紧贴四周围墙下建有简单的民居,再于其南、北、东面各建有一排三间两伸手带天井的四合院民居。水井在大门与南侧门之间。内围龙,位于-龙内的中前部,四角及后墙正中也设碉楼。西面有正门和两侧门。正门内两侧靠后设两对开的横门。正门及门内的“勿替引之”石牌坊已拆毁,面对正门的端义公祠,是内围龙的中心建筑,面宽11.5米、进深33米。大门额灰塑阳文“端义公祠”四个大字。分前、中、后三堂及前、后廊。内保留有清乾隆、嘉庆年间的“赞政宏才”、“州司马”、“急公好义”木匾三块。1984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7月17日,被列入第四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详细]

3、庚子首义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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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首义旧址”罗氏大屋,位于马峦山,曾在抗日战争时期成为东江纵队临时司令部。罗氏宗祠坐落在一片客家围屋中,祠堂两边各有一座古老碉楼,历经风雨依然矗立。祠堂围墙正面开有一正门两侧门,中轴线上为一开间的前中后三室,围墙内由三横三纵单排屋组成,是典型的客家方形围屋。2006年7月,龙岗区人民政府将罗氏祠堂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强华学校是深圳市早期的小学教育基地之一。循强华学校往新屋方向约1公里,在一片藤蔓遮蔽、杂草丛生的小山坳处,隐藏着孙中山革命兵工厂的遗址。据传,兵工厂原有18间土屋,而今只能找到约数米长的一段墙基,上面布满了绿色苔痕。据记载,位于深圳盐田区和坪山区交界处的三洲田是当时革命党人酝酿起义的秘密聚集地,后因廖氏族人反对,当年700余名起义军在坪山马栏头(马峦山)罗氏大屋祭旗起义,首战告捷。庚子首义是辛亥革命成功的前奏,这次起义是孙中山进行反清革命的一次尝试,为以后多次起义和辛亥革命的成功提供了经验。庚子首义敲响了两千多年封建--制度覆灭的丧钟,引发一场席卷中国大地的伟大变革。因是孙中山领导的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首次起义而彪炳史册,深圳也因庚子首义而在中国民主革命史上有了自己光辉……[详细]

4、坪山东江纵队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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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东江纵队纪念馆于2000年5月建成,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由大厅、展厅、文物厅、烈士芳名碑组成。展厅分十三部分,形象地展示东江纵队和两广纵队、粤赣湘边纵队南北征战的史迹,弘扬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坪山新区东江纵队纪念馆先后被评为深圳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深圳市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和深圳市廉政教育基地。纪念馆有东江纵队史迹展厅、烈士名碑、曾生文物室、前进报社旧址、曾生祖居等几部分。通过大量文字、、油画、电光显示作战图、大型沙盘等,集中展示了东江纵队和两广纵队、粤赣湘边纵队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艰苦卓绝的战斗历程与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交通在市内乘坐360,364大巴至“大鹏站”,转乘818路至核电站。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230-1号类型:博物馆纪念馆游玩时间:建议2-3小时开放时间:9:00-12:00,14:00-16:30,周一闭馆。门票信息:免费开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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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曾生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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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山陂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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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田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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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聚龙山生态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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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山生态公园位于坪山新区锦绣西路。整个公园由聚龙山体和聚龙湖水体组成,通过建设登山道,将山和水有机联系起来,东面为聚龙山生态湿地。聚龙山生态公园根据功能分为九个区,分别为入口管理区、水上活动区、湿地观鸟区、亲水湿地区、山林观光区、野生花草区、密林休息区、花田劳作区、果林飘香区。……[详细]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修正)

园林博览会专题

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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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重庆)国际园林博览会“北京园”设计

第七届中国(济南)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北京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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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北京园”设计

城市规划及课题研究

——规划项目

北京市 香山公园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

北京市顺义区 “十二五”园林绿化发展规划

北京市顺义区 浅山经济带景观规划

北京市顺义区 潮白河绿色走廊景观提升规划

河北省承德市 避暑山庄皇家园林意境恢复规划

河北省承德市 普乐寺-安远庙景观规划

河北省承德市 元雹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河北省承德市 天桥山区域景观规划

天津市 首创武清高村驿站绿地系统规划

——研究项目

《公园设计规范》(国标)修编

北京市 《附属绿地设计规范》编制

北京市 古典园林规划与保护实施计划

北京市 第九届北京园博会园林建设新技术推广与示范

北京市 耐旱植物在郊野公园中的应用研究与示范

北京市 节约型园林示范景观工程研究

北京市 新优品种示范园景观工程研究

北京市 园林彩色苗木实训基地改造工程研究

城市公园设计

北京市 陶然亭公园潭影流金景区改造设计(荣获2009年北京园林优秀设计三等奖)

北京市 植物园彩化工程设计

北京市 动物园局部景观改造工程设计

北京市 玉渊潭公园观鸟坪景区及周边景观改造设计

北京市 天坛公园重要景点、主干道绿化景观提升设计

北京市海淀区 百旺公园设计(荣获2006年北京园林优秀设计一等奖)

北京市海淀区 北极寺公园设计

北京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公园改造设计

北京市宣武区 宣武艺园景观改造设计(荣获2008年北京园林优秀设计一等奖)

北京市宣武区 小马厂市民休闲公园朗琴园及新建区域设计

北京市朝阳区 将府公园(三期)设计

北京市朝阳区 管庄公园设计

北京市大兴区 地铁文化公园设计

北京市大兴区 香草主题公园设计

北京市丰台区 世界花卉大观园·体育公园景观设计

北京市顺义区 城南公园景观设计

北京市石景山区 老山公园(暂定名)景观设计

北京市石景山区 雕塑公园三期局部景观设计

北京市石景山区 田村北京兴海康国际园艺花卉博览园方案设计

北京市怀柔区 汤河口一镇一园设计

北京市石景山区 永定河带状公园设计

北京市 财富公馆生态公园景观设计

贵州省贵阳市 观山公园景观设计

内蒙古乌海市 奥林匹克文化主题公园设计

广西省南宁市 李宁体育公园设计

河北省石家庄市 裕西公园改造工程设计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东垣故城遗址公园设计

河北省石家庄市 时光公园方案设计

安徽省合肥市 丰乐生态园景观设计

山西省阳泉市 北山森林公园设计

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设计

北京市 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花卉布置设计

北京市 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未开发地块绿化调整设计

北京市 天安门国庆六十一周年花坛创意征集方案(荣获优秀设计奖)

北京市顺义区 奥林匹克赛时花卉布置设计

北京市宣武区 先农坛神仓外部景观设计(荣获2009年北京园林优秀设计二等奖)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增绿工程设计

北京市宣武区 宣武会展绿地

北京市宣武区 右安闻莺景观设计

北京市宣武区 德胜门东绿地景观设计

北京市宣武区 报国寺门前绿地景观设计

北京市宣武区 天宁寺塔前绿地景观设计

北京市宣武区 宣武门地铁站周边景观方案设计

北京市宣武区 天桥演艺园区小剧场群周边景观改造工程设计

北京市朝阳区 大屯文化广场改建工程设计(荣获2007年北京园林优秀设计二等奖)

北京市 南水北调配套大宁调蓄水库环湖景观绿化工程方案设计

河北省承德市 热河地质博物馆环境景观设计

河北省承德市 双桥区二仙居旱河综合整治工程景观设计

河北省承德市 武烈河东岸道路改造沿线滨河景观带设计

河北省邢台市 中兴金牛广场景观设计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临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室外及市政公园景观设计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行政中心景观设计

贵州省贵阳市 修文县河道(四期)景观设计

海南省三亚市 龙湾商业街景观设计

居住区室外环境设计

——别墅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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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瀛海名居景观设计(荣获2005年北京园林优秀设计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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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第十二条 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六条 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第十七条 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第十八条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五)绿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坐落于云雾山西麓尖刀山下的幽谷之中。寺院依山就势,布局恢宏,殿宇峥嵘,亭阁耸立。传说其寺香火始于明,盛于清,衰于民国初年。早在唐代,此处就建有寺庙,五代时遭兵燹毁没。明永乐时,由能济和尚在原小庙遗址上修建了竹林寺。这里古代建筑宏丽丰瞻,历史文物缤纷斑斓。寺周围奇竹环抱,传说这四季常青的矮竹原是观音身上的紫纱变成。寺前有三生桥,命名前世、今生、后世之意。桥下溪水潺潺,鱼乐水欢。寺后山体植被葱茏,一任蒿草、灌木及枫、柳、槐自由疯长。山色四季各不相同,春绿、夏红、秋黄、冬白,宜人山色四时交替、摄人心魄。

登上云雾山主峰再游竹林寺,就好像从秋阳赫赫的艳阳天进入凉风习习的深山密林。从“一览众山小”的巅峰体会转至“曲径通幽处”的澄心静虑。此时的云雾山之行,会使你功德圆满,终生无憾。

中国野生杜鹃花的荟萃地每逢春夏之交,云雾山杜鹃花红白相间,漫山遍野竞相开放,似绮丽的彩带飘动在青山幽谷之中,又如烂漫的花海,热烈动人,堪称华中一绝。

传说董永与七仙女还是这座花山牵的“红线”呢!就是因为这山上的花招唤来了七仙女,让七仙女落入仙女池中,也因此而让董永碰到,造就出一段美妙佳缘。

在竹林寺南一箭之地。杜汉润在《云雾纪事》中写道:“仙人洞为一天然古洞,历史悠久,已开的洞长约1公里,内有自然长廊大厅,长廊分上下两层神龕似的殿堂,下有石桌石椅,上悬钟乳石,烛光反向,流光溢彩。”曾有人题诗赞仙人洞:“旷山仙洞似迷宫,钟乳化形诗意浓。天上人间饰内景,桃花意境几相同。”仙人洞到底有多深,目前尚未探明。 溪谷全长约4公里,谷中飞瀑轰鸣、柳石密布,谷底溪水潺湲、曲折蜿蜒,溪边水草摇曳、藓苔斑斑。溪谷两岸峭壁、山石秀丽,仿佛鬼斧神工雕凿而成的巨大盆景。溪谷,因槐柳遮天蔽日,覆盖整个沟谷,又被称之为绿柳长廊。步入密柳深处,奇石、怪树、古藤即刻闯入眼帘,林间溪水潺潺动人心弦,一步一景的神奇体验让您仿佛不小心掉进一个童话森林。

思源瀑布瀑布呈S形,终年不冻不减,四季流淌不止。高约十米,水少时瀑宽1米,水量大时瀑宽达四、五米。飞瀑直下,响声轰鸣、峡谷回音经久不散。瀑布连幽潭,幽潭呈圆形,四面环山,潭水深不见底。幽潭连溪谷,青山白水交相辉映,置身其间,犹如处于一个幻异的世界。

云雾山郊野公园是集原始森林、天然飞瀑、溪湖山寺为一体的自然风景区。云雾山“森林氧吧”内浓度值含量属武汉市最高,高出城区含量万倍之多,以含有对人体健康极为有益的森林负离子含量高为特色,拥有云雾山最好的森林植被、自然风光和最佳的生态环境,被誉为云雾山的世外桃源。 云雾山历史悠久,宗教圣火始于唐开元盛世,当时山顶上已有寺庙,建有大雄宝殿、天王殿、法堂、藏经阁、观音殿等建筑,后来屡毁于兵火,故于宋天圣、元大德、明洪武年间迭经兴复。

云雾山做为较早的佛道教胜地,受其影响,明以后,在其山上山下,复修了竹林寺,创建了下古寺、大士禅院、思源观等众多的寺庙宫观。

思源观,位于稻场王村的中心位置。庙前有象鼻山藏风聚气,周围山环水抱、植被葱茏。为道教理想之风水宝地。 杜鹃花,又名映山红、满山红、山踯躅、红踯躅、山石榴等,为世界著名的观赏植物。杜鹃分为常绿杜鹃与落叶杜鹃两大类,依花期不同又分为春鹃、夏鹃、春夏鹃和四季杜鹃四大类。一般春鹃在四月开花,夏鹃在五、六月开花,春夏鹃也就是春夏都开放的杜鹃,那可想而知四季杜鹃当然就是四季开放的杜鹃了。

云雾山杜鹃大部分属于春鹃和春夏鹃。迄今,全世界已初步查明杜鹃花野生种类有八百余种,色彩因种类不同而有红、黄、白、紫、粉红等色。我国的杜鹃花闻名于世界,与报春花、龙胆花共享“三大高山花卉”的盛誉。

唐朝诗圣白居易曾多次写诗赞美杜鹃,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称赞杜鹃为“花中西施”。记得是这样写的:有“闲折两枝持在手,细看不是人间有。花中此物是西施,芙蓉芍药皆嫫母。”另还有一首长诗《山石榴寄元九(元稹)》,在描写杜鹃花的众多诗章中,绘形最详、绘色最艳、气势最大、品评最高。这首诗盛赞杜鹃为百花之王,那就是“好差青鸟使,封作百花王。” 在竹林寺南一箭之地,有一峯飞起,其下有一洞口,当地人称其为“仙人洞” 。洞内纵深数公里,奇石遍布,形态各异。洞内有长廊、洞厅、石桌、石椅、石台、石柱,杉笋林立,石幔垒垒。不知何方游客,在洞上题有留言:“矿山仙洞似迷宫,钟乳化形诗意浓,天上人间融内景,桃源意境几相同。”步入洞内,抬头只见洞壁上垂挂的钟乳石,千奇百怪,似人又似物,有的像春笋、有的像瓜果、有的像怪兽、有的又像神仙------此时若能秉烛观赏,别有一番情趣。伸手轻叩钟乳石,声音悠然,清脆悦耳。脚下是又湿又滑的石头,石头缝间溪水,涓涓流淌,潺潺之声不绝于耳。

相传,只要虔诚的跪在这块石头前祷告,许下自己的求子愿望,跪子石就一定会赐予其多子多福的好运。素有“曲跪得子”的神说,并在此地民间广为流传----。当地信众,每年都有数以万计到跪子石前膜拜,或求子、或还愿,常年香火不断。这就是膜拜石,因为信奉者们的常年跪拜,却被磨出了这两个圆溜溜的跪膝印,与“水滴石穿”相比可是毫不逊色哦。大家再细看这跪子石,像什么呢?像人像,又像是一个大大的柜子,有人说这块石头之所以这么厚实,是因为里面装满了幼儿,所以前来跪拜的人都能求得一子,当然这只是传说。

在竹林寺以东,有一块巨石,石高两丈。巨石从中间突然分开,俨然一张海龙王的龙嘴,因石色通体纯青而得名青龙嘴。看那微微张开着的龙嘴,仿佛它真的拥有海龙王的法力,能为当地百姓呼风唤雨呢。也无怪乎附近百姓,每到明清时节为求雨水,祈求五谷丰收,总要来此设坛摆香案,祈求海龙王的保佑。 冰雕馆坐落在云雾山风景区森林中,运用声光电和恒温调控,以动漫造型为背景,通过彩冰造型为青少年和儿童定制了大型冰雪嘉年华,情调奇幻旖旎。里面有马达加斯加河马、拉车的长颈鹿、近期大热的动画人物大白、里约大冒险主角蓝鹦鹉,还有功夫熊猫最新滑道、小滑车、冰上自行车等,玩项多,趣味浓。

云雾山冰雕馆是武汉地区的反季节、跨时空的游乐园,设计独特,集参观、游乐、体验于一体。 中国最大的仿真恐龙主题公园——武汉云雾山恐龙谷将于2014年国庆节正式开园,同时首届武汉恐龙科普文化节也将同步启动。

武汉恐龙谷占地面积40万平方米,由恐龙观赏区、科普展示区、互动娱乐区等部分组成,以结合山形地貌的场景化、立体型和互动式为原则,在山林中计划分布数百条全仿真恐龙、数十个恐龙生活情景项目,恐龙可动、可叫、可发光、可下蛋还可以骑恐龙、穿恐龙道具,为每位游客观众再现一幅蔚为壮观、神奇瑰丽的恐龙时代的生活画卷,集科普知识与休闲旅游于一体,着力打造“武汉恐龙谷”的永久性品牌,树立湖北科普旅游的新标杆。

武汉恐龙谷聘请中国地质大学逸夫博物馆馆长徐世球教授为首席科学家,一大批科普教育工作者为科普旅游志愿者,恐龙爱好者为讲解员,使得该景区主题性、专业化、智慧型十足。

云雾山恐龙谷位于黄陂区云雾山风景区,千年古刹——竹林寺仙女池与著名杜鹃花景点——花洋之间长达数公里的次原始森林峡谷中。这里环境幽静,沟壑纵横,峰回路转,野趣弥漫,林海里的参天古树掩映着形态各异、惟妙惟肖的仿生恐龙,跨越三叠纪、侏罗纪、白垩纪三个地质时代。在这里,人们仿佛走进了远古蛮荒世界,去体验穿越古今的神奇。 云雾山风情菊花展共展出我国菊花品种中最优质的产品,如:白云叠翠、独立寒秋、黄毛刺、藕粉托桂、天马、祥云春雨、霞光四射、珠紫盘龙、醉舞霓裳、玉龙闹海等六十多个品种。同时展出用各种菊花编织成龙、凤、宝塔、花屏等几十种造型奇特、新颖的展品。

此次展出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一个月,凡购买景区大门票的游客,可免费观赏云雾山风情菊花展。旨在丰富景区内涵,把云雾山打造成为四季有景、四季有花的城市郊野公园。 云雾山马术俱乐部位于黄陂区李家集街泡桐店,景区占地25平方公里。自2014年成立以来,俱乐部成功举办了多场野外策骑、户外拓展等大型活动。云雾山马术俱乐部拥有符合国际标准的马术马房,有符合国际赛事标准的两处室外马术场地。云雾山马术俱乐部独特的场地工艺,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场地的稳定与良好渗水性,因此很好的保障了骑手与马匹运动的安全性。另外京城马汇建有马匹自由放养场、国际级的马厩以及配套马医院、鞍具房等设施。

目前,云雾山马术俱乐部拥有不同年龄、不同级别的进口纯种温血马匹,主要用于教学、训练和比赛。这些马匹在选入之初就经过了专业的严格调教和训练,能最大可能的保障运动的安全性,适应不同级别的障碍赛,也可满足盛装舞步和马术三项赛等多项比赛需要。同时,云雾山马术俱乐部为会员开设了各种级别的骑乘课程。马汇还配备了用于儿童骑乘的欧洲小马Pony,适合5到15岁之间的少年儿童进行骑乘训练。鲜活、互动的个性化课程,性情稳定、可爱的欧洲小马Pony,将载着孩子们走 马术这项优雅运动。